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11-07-26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50054-2011
- 施行日期:2012-06-0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环安宝@法规宝
(I)直敷布线
7.2.1 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除建筑物顶棚及地沟内外,可采用直 敷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积不宜大于 6mm2 ;
2 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2 .1的 规定;
3 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地面低于1.8m段的导线,应用导管保护;
表7.2. 1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m)
布线方式 |
最小距离 |
|
水平敷设 |
屋内 |
2.5 |
屋外 |
2. 7 |
|
垂宜敷设 |
屋内 |
1.8 |
屋外 |
2. 7 |
4 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 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5 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壁、顶棚的抹灰层内。
(II)瓷夹、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
7.2.2 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可采用瓷夹或 塑料线夹布线。
7.2.3 采用瓷夹、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 屋外布线时,其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7. 2. 1的 规定。
7.2.4 采用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其导 线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 2.4的规定。
表7.2.4 屋内、屋外布线的导线最小间距
支持点间距(m) |
导线最小间距(mm) |
|
屋内布线 |
屋外布线 |
|
≤1.5 |
50 |
100 |
>1.5. 且 ≤3 |
75 |
100 |
>3,且≤6 |
100 |
150 |
>6,且≤10 |
150 |
200 |
7.2.5 导线明敷在屋内髙温辐射或对导线有腐蚀的场所时, 导线之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 2. 5的 规定。
表7. 2.5导线之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
固定点间跑(m) |
最小净距(mm) |
≤1.5 |
75 |
>1.5, 且≤3 |
100 |
>3.且≤6 |
150 |
>6 |
200 |
7.2. 6 屋外布线的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 2.6的 规定。
表7. 2.6 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mm)
布线 |
方式 |
最小间距 |
水平敷设时的 |
在阳台、平台上和 跨越建筑物顶 |
2300 |
垂直间距 |
柱窗户上 |
200 |
|
在窗户下 |
800 |
垂直敷设时至阳台、窗户的水平间距 |
600 |
|
导线至墙壁和构架的间距(挑檐F除外) |
35 |
(Hl)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布线
7.2.7 对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 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7.2.8 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釆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 布线。
7.2.9 同一回路的所有枸线和中性线.应敷设在同一金属槽盒内 或穿于同一根金属导管内。7.2. 10 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布线,金属导管的管壁厚度 不应小于1.5mm;明敷于潮湿场所或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导管 布线,金属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第] 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 1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 3091的有关规定;当金属导管有机械外压力时,金属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 求》GB/T 20041. 1中耐压分类为中型、重型及超重型的金属导管 的规定。
7.2.11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 下方。当有困难时,亦可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上方,其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2m;在上方时,不宜小 于 0. 3m ;
2) 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 5m;在上方时,不宜小 于 1. 0m;
3) 对有保温措施的热水管、蒸汽管,其净距不宜小于0.2m. 2当不能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 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 1mo
4 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将金属导管与金属槽盒敷设在水管的上方。
5 管线互相交叉时的净距,不宜小于其平行的净距。
7.2. 12 暗敷于地下的金属导管不应穿过设备基础;金属导管及 金属槽盒在穿过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时,应采取防止伸缩或沉降 的补偿措施。
7.2. 13 采用金属导管布线,除非重要负荷、线路长度小于15m. 金属导管的壁厚大于等于2mm,并采取了可靠的防水、防腐蚀措 施后,可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外,不宜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
7.2. 14 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金属导管 或金属槽盒内。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 其截面积的40%.且金属槽盒内载流导线不宜超过30根。
7.2.15 控制、信号等非电力回路导线敷设于同一金属导管或金 属槽盒内时,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其截面的50%.
7.2.16 除专用接线盒内外,导线在金属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有 专用接线盒的金属槽盒宜布置在易于检査的场所。导线和分支接 头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该点槽盒内截面积的75%.
7.2.17 金属槽盒垂直或倾斜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导线在线槽内 移动的措施。
7.2. 18 金属槽盒敷设的吊架或支架,宜在下列部位设置:
1 直线段宜为2m〜3m或槽盒接头处;
2 槽盒首端、终踹及进出接线盒0.5m处;
3 槽盒转角处。
7.2.19 金属槽盒的连接处,不得设在穿楼板或墙壁等孔处。
7.2. 20 由金属槽盒引出的线路,可采用金属导管、塑料导管、可 弯曲金属导管、金属软导管或电缆等布线方式。导线在引出部分 应有防止损伤的措施。
(IV)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7.2.21 敷设在正常环境屋内场所的建筑物顶棚内或暗敷于墙 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时,可采用基本型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明敷于潮湿场所或直埋地下素土内 时.应采用防水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7.2.22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管 内截面积的40%。
7.2.23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同 侧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 2. 11条的规定。
7.2.24 暗敷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的可弯曲金属导管,其表 面混凝土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
7.2. 25 在可弯曲金属导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7.2.26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导管的金属外壳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可靠接地,且不应利用导管金属外壳作接地线。
7.2. 27 暗敷于地下的可弯曲金属导管的管路不应穿过设备基础。 '
(V);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
7.2. 28 正常环境下大空间且隔断变化多、用电设备移动性大或 敷有多功能线路的屋内场所,宜采用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盆布线,且 应暗敷于现浇混凝上地面、楼板或楼板垫层内。7.2. 29 采用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时,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 导线敷设在同一槽盒内一7.2. 30 采用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时,应将电力线路、非电力线路分槽或增加隔板敷设.两种线路交叉处应设置有屏蔽分线板 的分线盒。
7.2.31 由配电箱、电话分线箱及接线端子箱等设备引至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的线路,宜采用金属管布线方式引入分线盒.或以终 端连接器直接引入槽盒。
7.2.32 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出线口和分线盒不应突出地面.且应做好防水密封处理。
(VI)塑料导管和塑料禮盒布线
7.2.33 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宜采用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布线,但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7.2.34 布线用塑料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电缆 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20041. 1中非火焰蔓延型 塑料导管;布线用塑料槽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电 缆槽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XSB/T 19215. 1中非火焰蔓延 型的有关规定。塑料导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应选用中等机械应 力以上的导管,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7.2.35 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不宜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
7.2.36 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布线,应符合本规范第7.2. 14条、 第7. 2. 15条和第7. 2. 16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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