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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26860-2011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1-07-29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26860-2011
- 施行日期:2012-06-0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26860-2011-环安宝@法规宝
5.6.1 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和现场安全措施。工作班成员履行确认手续后方可开始工作。
5.6.2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成员进行监护。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参加工作班工作;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可参加工作。
5.6.3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并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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