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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26860-2011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1-07-29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26860-2011
- 施行日期:2012-06-0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26860-2011-环安宝@法规宝
5.7.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成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变。隔日复工时,应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且工作负责人应重新检查安全措施。工作人员应在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的带领下进入工作地点。
5.7.2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离开工作地点、可送电的答复,并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执行。
5.7.3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b) 收回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c) 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行人员进行加压试验。
5.7.4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5.7.5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状况、试验结果、发现的问题和未处理的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表示工作票终结。
5.7.6除5.7.2给出的规定外,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员的许可指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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