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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 公布日期:2024-03-14
  • 法规文号/标准号:黑应急办发〔2024〕32号
  • 施行日期:2024-03-14

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主要负责人不明确导致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落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

 

 

 

 

 

 

 

 

 

 

 

 

2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包括主要负  责人未进行安全风  险承诺公告,或者  承诺公告与现场情  况不相符合、虚假  承诺等相关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 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关于全面实施危

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  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  通知》(应急〔2018〕74 号)五、安全承诺公告  企业安全承诺:企业在进 行全面安全风险研判的  基础上,落实相关的安全 风险管控措施,由企业主 要负责人承诺当日所有  装置、罐区是否处于安全 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是否 得到有效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 。

 

 

 

 

 

 

 

 

 

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 产责任落 实管理

 

 

3

未按规定对涉及易

燃易爆、剧毒物料

的危险化学品管道

(包括管件)定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 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

1. 《关于加强化工过 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七、设备完好性(完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设备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进行检查、检测。

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 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整性)

2. 《压力管道定期检  验规则一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2定期检验、 3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和附  件A工业管道年度检查要  求、附件B工业管道定期  检验报告。

3. 《关于加强化工企 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94

号)第(十六)条  建立

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  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  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测、 报告制度,对于装置中存  在泄漏风险的部位,尤其  是受冲刷或腐蚀容易减

薄的物料管线,要根据泄 漏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

周期性测厚和泄漏检测

计划,并定期将检测记录 的统计结果上报给企业

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理 部门,所有记录数据要真 实、完整、准确。企业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 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  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  检查、检测的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现泄漏要立即处置、及时 登记、尽快消除,不能立 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的  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  漏台账,限期整改。加强 对有关管理规定、操作规 程、作业指导书和记录文 件以及采用的检测和评  估技术标准等泄漏管理  文件的管理。

 

 

 

 

 

 

 

 

 

 

 

 

4

 

 

 

 

 

涉及易燃易爆、剧 毒物料的设备、管 线及管件发生泄 漏,未妥善处置仍 继续运行,或者打 卡子带病运行、未 采取有效措施彻底 消除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 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 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

1. 《关于加强化工过 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七、设备完好性(完  整性)以及十二、事故和 事件管理。

2. 《关于加强化工企 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94  号)第(十六)条  建立

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  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  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测、 报告制度,对于装置中存  在泄漏风险的部位,尤其  是受冲刷或腐蚀容易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生产装置 带病运行 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薄的物料管线,要根据泄 漏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  周期性测厚和泄漏检测  计划,并定期将检测记录

的统计结果上报给企业  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理 部门,所有记录数据要真 实、完整、准确。企业发 现泄漏要立即处置、及时 登记、尽快消除,不能立

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的

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  漏台账,限期整改。加强 对有关管理规定、操作规 程、作业指导书和记录文

件以及采用的检测和评 估技术标准等泄漏管理 文件的管理。

3. 《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  条规定》   (安监总政法  〔2017〕15号)第六条   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5

涉及重大危险源、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  工艺的生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

1. 《关于加强化工过 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第四项  生产经

生产装置 带病运行 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储存设施的安全联

锁摘除未履行手  续,或者未及时恢 复。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 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 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

号)七、设备完好性(完   整性)以及十、变更管理。

2. 《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 导目录》(安监总管三

〔2015〕113号)第二十 二条  安全联锁未正常 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 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 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 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 ·

(四)关闭、破坏直  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的 ;

 

 

 

6

未落实变更管理制 度(包括涉及重大 危险源、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的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关于加强化工过  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十、变更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变更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主要负责人、 原料、工艺路线、 产品、关键设备方  面发生的变化未纳  入变更管理,或者  在变更时未进行安  全风险分析等相关  情形)。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号)第十四条第九项  企业  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 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 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3.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  一条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

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 当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 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未经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或者未按照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 计进行施工或者未 经安全条件审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 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 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 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 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 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   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   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 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 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 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  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  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  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

 

 

 

 

 

 

 

 

 

 

 

 

 

 

 

 

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 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 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安全 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 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  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 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  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 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 设的。

 

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施工的;

2.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 一款  未经安全条件审  查,新建、改建、扩建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 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8

油气内浮顶储罐运 行中浮盘落底。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 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 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

储存设施 异常运行 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   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 15号)第六条  严禁内浮顶储

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  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

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 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 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企业双重预防 机制未构建或者未 有效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 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 条第四项、第五项  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重大危险 源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10

 

 

未建立并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包括 未建立重大危险源 主要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操作负责 人的安全包保责任 制并如实履职等相 关情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 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 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 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 清单的通知》附件危险 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 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 查任务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重大危险 源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 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 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 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

责 :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  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 ;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  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 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 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

 

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 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

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 全生产整改措施。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

号)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 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 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 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

三十四条第二项  危险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 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 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或者责任机构的。

 

 

 

 

 

11

构成一级、二级重 大危险源的危险化 学品罐区未实现紧 急切断功能;涉及 毒性气体、液化气 体、剧毒液体的一 级、二级重大危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重大危险 源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源的危险化学品罐 区未配备独立的安 全仪表系统。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 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 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  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 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 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 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 制措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  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 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级或 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 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  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 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 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 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 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类:第五条  构成一级、 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 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  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  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  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  的安全仪表系统。

 

 

 

 

 

12

涉及硝化、氯化、 氟化、重氮化、过  氧化工艺装置的上  下游配套装置未实  现自动化控制。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  方案》(安委〔2020〕3  号)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 硝化、氯化、氟化、重氮

《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  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

 

 

危险化工 工艺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   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   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   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   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   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七条第三项  企业的厂房、 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  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   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   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   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   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

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

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 自动化控制。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

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 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

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 可证。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 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3.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 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 〔2009〕116号)。

 

 

 

 

 

 

 

 

 

 

 

 

 

 

 

 

13

 

 

 

 

 

 

涉及硝化、氯化、 氟化、重氮化、过  氧化的精细化工生  产装置企业,未开  展有关产品生产工  艺全流程的反应安  全风险评估,未对  原料、中间产品、 产品及副产物进行  热稳定性测试,或  者未落实评估建

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  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危险化学品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   方案》(安委〔2020〕3   号)现有涉及硝化、氯化、 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  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   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   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   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同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   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指导意见,对相关原料、 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  进行热稳定性测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工 工艺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类:第十九条  精细化工 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 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 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 〔2009〕116号)。

 

 

 

 

 

 

 

 

 

 

 

 

 

 

 

14

 

 

从业人员不具备相

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包括

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生产装置和储

存设施的企业,主

要负责人和主管生

产、设备、技术、

安全的负责人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不

具备化学、化工、

安全等相关专业大

专及以上学历或化

工类中级及以上职

称等相关情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企业  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 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 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 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 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  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 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工作的意见》(十一)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  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  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   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  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   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   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   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  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   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   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

 

 

 

 

 

 

 

 

 

危险化学 品安全从 业人员资 质学历管 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

号)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 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 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 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 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 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 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 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 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

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 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 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 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

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  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格后方能上岗。

2. 《危险化学品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  方案》(安委〔2020〕3  号)自2020年5月起,对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  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   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  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 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   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  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   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  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 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   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  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   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  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  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  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  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3. 《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 条规定》(安监总政法  〔2017〕15号)第三条  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  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 法持证上岗。

 

 

 

 

 

 

 

 

 

 

 

 

15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 险性、粉尘爆炸危 险性、中毒危险性 的厂房(含装置或 车间)和仓库内设

置办公室、休息室、 外操室、巡检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  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

2.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577-2018)5.7  粉尘  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  方案》(安委〔2020〕3  号)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 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 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 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 室、休息室、外操室、巡 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 予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隐患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  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与其他厂房、员工宿舍等应不  小于GB 50016规定的防火安全  距离。

 

 

 

 

 

 

 

 

 

 

 

 

 

 

 

 

16

 

 

 

 

 

 

 

 

 

 

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企业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依法经考核  合格。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 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装卸单  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  核合格的。

 

 

 

 

 

 

 

 

 

 

 

 

重大隐患 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类: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 核合格。

 

 

 

 

 

 

 

 

 

 

 

 

 

 

 

17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的特种作业人员未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而上岗操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 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9危险化 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

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 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 作业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

 

 

 

 

 

 

 

 

 

 

 

 

重大隐患 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 上岗。

 

 

 

 

 

 

 

 

 

 

 

 

 

 

 

18

 

 

 

 

 

 

 

 

 

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的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外部安全  防护距离不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  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重大隐患 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类:第三条  涉及“两重 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 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 国家标准要求。

 

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

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

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9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 化工工艺的装置未 实现自动化控制, 系统未实现紧急停 车功能,装备的自 动化控制系统、紧 急停车系统未投入 使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 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重大隐患 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  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  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  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  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  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类:第四条  涉及重点监 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 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 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 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 用。

 

 

 

20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 国家标准安装使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爆炸危险环境电 力装置设计规范》(GB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重大隐患 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防爆电气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  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类:第十二条  涉及可燃 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 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

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

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3.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50058-2014)5.2.3  防  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  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  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  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1气体、 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

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 表5.2.3-1的规定。当存 在有两种以上可燃性物 质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时,应按照混合后的爆炸 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选用防爆设备,无据可查 又不可能进行试验时,可

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 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 备。

对于标有适用于特

定的气体、蒸气的环境的 防爆设备,没有经过鉴  定,不得使用于其他的气 体环境内。

2Ⅱ类电气设备的

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 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

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 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 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 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 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 5.2.2-1的规定。

间的关系符合表5.2.3-2 的规定。

3安装在爆炸性粉

尘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 采取措施防止热表面点 可燃性粉尘层引起的火

灾危险。Ⅲ类电气设备的 最高表面温度应按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

行选择。电气设备结构应

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 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 性能的要求。

 

 

 

 

 

 

 

 

 

 

21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

害气体泄漏的场所

未按国家标准要求

设置检测报警装

置;可燃和有毒气

体检测报警系统未

投用或处于非正常 状态,长时间报警 未处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  安全设备的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  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 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  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 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石油化工可燃气

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3.0.1  在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  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  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 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  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 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 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  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  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重大隐患 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号)第九条第 一 款第三项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  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   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   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   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   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   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

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

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  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 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 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

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

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  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

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  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  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   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的。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学品类:第十二条  涉及可燃 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 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

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 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5.1.3  在使用或 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ʌ类液体 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 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 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 燃气体报警系统。

 

 

 

 

 

 

 

 

 

 

 

22

 

 

 

未制定动火、受限  空间等特殊作业管  理制度;特殊作业  未履行许可手续; 动火、受限空间作  业未按规定进行气  体分析;作业过程  无人监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   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碓   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  的落实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号)第十四条第十四项  企

 

《中华人民共和压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  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重大隐患 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 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  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

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 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   业安全管理制度;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类:第十八条  未按照国 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 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 制度未有效执行。

4.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 作 业 安 全 规 范 》     ( G B 30871-2022)4.6  作业前,危 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 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 字审批。4.10  作业期间应设 监护人。5.3.1  动火作业前应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  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 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 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进行气体分析。6.3  作业前, 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  满足作业要求。

 

 

 

 

 

 

 

 

 

 

 

 

 

 

 

 

 

23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 分类储存危险化学 品,超量、超品种 储存危险化学品

相互禁配物质混放 混存。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  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 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  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  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  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  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 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 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 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类:第二十条  未按国家 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 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  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  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 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 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重大隐患 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  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  通则》(GB15603-2022)5.3  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和  经营许可要求,严格控制危险  化学品的储存品种、数量。5.4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危险化  学品分类,包装,储存方式及消

防要求。5.5  危险化学品的储 存配存,应符合附录A及其化

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24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风险监测预 警系统现场感知监 测监控设备设施未 正常运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  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 由有关人员签字。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目录》(安监总危化

〔2007〕225号)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

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  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  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 产风险监 测预警系 统运行管 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 等检测检验设备、仪器。

 

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

 

 

 

 

 

 

 

 

 

 

 

 

 

 

 

25

 

 

 

 

 

 

 

 

 

 

 

危险化学品生产、

进口企业未依法办

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未按规定办理

登记变更手续等。

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53号)第十二条  危  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

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 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  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

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   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  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  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 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  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 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  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工作的意见》三、强化  全链条安全管理(四)严   格安全准入。完善并严格  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   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  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   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  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   生产。

2.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  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8号)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 及分工(八)加强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  设31.完善危险化学品登 记制度,

3. 《国家安全监管总

1.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第十二项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 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 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 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  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内容变更手续的。

2. 《危险化学品登记 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  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 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危险化学 品登记管 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 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 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 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

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

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 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 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 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 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等 ;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   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  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  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 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  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  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八条  登记企业应当   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   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   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   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 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   全标签等内容。

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 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 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5〕 80号)第六条。

4. 《化学品分类和标 签规范》系列标准(GB 3  0000.2~GB 30000.29)。

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

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

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

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登记企

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 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 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品  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  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 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 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  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  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第二十一条  对危险特性 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 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 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 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 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 行登记,

 

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 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  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  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 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 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 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 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 核查的

 

 

 

 

 

 

 

 

 

 

26

 

 

 

 

 

 

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企业未规范使  用“一书一签”传  递危险化学品危害  信息情况。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 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

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 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 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 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 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 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

1.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  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8号)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 及分工(六)依法推动企

业落实主体责任。20.认  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

2. 《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  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  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5〕 80号)第九条。

3. 《关于加强化工过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  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 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

 

 

 

 

 

 

 

危险化学 品“一书 一签”管 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全标签。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 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 学品。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号)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  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 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  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  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  学品安全标签,

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二、安全生产信息管  理。全面收集安全生产信 息。

4. 《化学品安全标签 编写规定》(GB 15258)。

5. 《化学品分类和标 签规范》系列标准(GB 3  0000.2~GB 30000.29)。

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 签 的 ;

(四)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  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 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  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 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  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

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 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的 ;

(五)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  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  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 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  标 签 的 ;

(六)危险化学品经 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 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 品 的 ;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27

 

 

 

 

 

 

 

危险化学品生产,

进口企业对含有一

种及以上列入《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

组分,但整体物理

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未进行物理

危险性鉴定和分

类;对未列入《危

险化学品目录》,

且物理危险性尚未

确定的化学品未进 行物理危险性鉴定 和分类。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  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 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

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 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 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 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 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 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十七条  化学品单位对 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 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 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 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 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工作的意见》三、强化  全链条安全管理(四)严   格安全准入。完善并严格  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   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  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   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  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   生产。

2. 《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  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  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5〕 80号)第六条、第九条。

3. 《关于加强化工过 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二、安全生产信息管  理。全面收集安全生产信 息。

4.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

 

 

《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

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   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 案 的 ;

(三)在办理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  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 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化学品物 理危险性 鉴定分类 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安全管理。

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8号)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

及分工(一)全面摸排危 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5. 《化学品分类和标 签规范》系列标准(GB

30000.2~GB 30000.29)。

 

 

 

 

 

 

 

 

 

2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未开展“三查四  定”(查设计漏项、

查工程质量及隐

患、查未完工程量;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  定任务、定人员、 定时间、定措施,

限期完成),或者  未落实整改“三查 四定”发现的问题 即开展试生产,

 

 

 

1. 《关于加强化工过 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六、试生产安全管理。

2. 《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导则》(应急〔2019〕78  号)附件   《试生产管理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建设项目 试生产安 全管理

 

 

 

29

 

涉及硝化反应的装

置(厂房)同一时  间现场操作人员超 过3人。

 

《硝化企业安全风  险隐患排查指南》表1重 点检查项安全风险隐患 排查表第9项  硝化车间 (装置)、硝化工艺上下 游装置的所有生产工序

 

 

 

硝化工艺 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应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

制,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

率应达到100%。第25项

同一时间同一硝化装置 (厂房)内现场操作人员 应控制在3人以下。

 

 

 

 

 

 

 

 

 

 

 

 

 

 

30

硝酸铵储存方式、

方法以及储存数量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

(包括未根据《危

险化学品生产装置

和储存设施风险基

准》(GB 36894)

等标准要求确定硝

酸铵最大储存量。

硝酸铵库房间距离

不足50米;固体硝

酸铵仓库周边50

米内,存放易燃易 爆物品,建有涉及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 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散装储存和露 天存放固体硝酸铵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 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 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类:第二十条  未按国家 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

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  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3. 《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 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

《硝酸铵生产企业

专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指南(试行)》表1  硝

酸铵企业重点检查项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第   11条  固体硝酸铵应储   存在专用仓库内,严禁与  易燃物、可燃物、还原剂、 强酸、强碱、亚硝酸盐、 金属粉末等禁忌物质混   存混放或接触;严禁露天  存放、散装储存(不带外   包装的净货储存)。第13   条  固体硝酸铵仓库周   边50m内,不应存放任何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建有  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   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表2  硝酸铵生产企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 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  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  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 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 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硝酸铵管 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等相关情形)。

〔2021〕64号)三、完善硝酸

铵储存安全管理措施  硝酸铵 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

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要进一 步提升固体硝酸库房储存条

件,比照《民用爆炸物品工程  设 计  安 全 标 准     ( G B 50089-2018)》7.1.3规定,单  个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 库房周边(50m)不得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  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固体硝酸铵库房应按照《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 50016)要求,按甲类仓

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

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

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库房

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

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

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须

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

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

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硝酸铵

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

业重点检查项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表  第5条 新  建、改建、扩建硝酸铵建 设项目应按照  GB/T

37243中的定量风险评价

法确定其外部安全防护  距离,个人风险和社会风

险应满足GB36894要求。

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时,应将企业内所有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

存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  行定量风险评价。储存危

险性类别属于爆炸物的

硝酸铵仓库和储存硝酸  铵不合格品的仓库,应按

照GB/T 37243中的事故

后果法确定外部安全防 护距离

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固体 硝酸铵库房在满足上述储存条 件的情况下方可储存。固体硝 酸铵应严格按照《常用化学危 险 品 贮 存 通 则 》     ( G B 15603-1995)6.5条要求(注:

该标准已由《危险化学品仓库 储存通则》GB 15603-2022替 代),不准与其他类物品同储, 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严禁 超量储存。固体硝酸铵严禁与

可燃物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  机物及金属、强酸、强碱接触, 严禁露天储存。

 

 

 

 

 

 

 

 

 

 

31

 

 

 

 

 

液氯储存区未设置 密闭厂房和自动吸 收系统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 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

2.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第一批)》(应急厅〔2020〕

38号)二、淘汰落后的设备  未 设置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 氯储存仓库。

《液氯(氯气)生产 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指南(试行)》9储存安

全管理  液氯贮槽(罐) 厂房应采用封闭结构。液 氯贮槽泄漏事故氯装置  应符合下列要求:

(2)具备24h连续

运行能力,碱液循环槽应 “ 一用一备”;

(3)吸收装置设手

动和自动启动,自动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液氯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与氯气泄漏探测报警器 联锁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32

 

 

 

 

 

 

未建立并落实异常  工况安全处置管理  制度;异常工况现  场处置时,同一部  位进行交叉作业; 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处置危险区域;同 一装置区内现场处  置存在人员聚集,

 

《基于人员定位系  统的人员聚集风险监测  预警功能建设应用指南   (试行)》   2.2人员聚  集预警区  人员聚集预  警区指有人员聚集风险  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  厂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区 (含管廊)、构成重大危

险源生产单元和储存单  元、特殊作业区域以及存 在检维修作业的区域。

3.2  预警分级  按 预警区域内3人为黄色, 4到6人(含本数)为橙 色,6人以上为红色进行 警示。

 

 

 

 

 

 

 

 

 

 

 

重大风险 管理

        注:第28、29、32项,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出台前,指导有关企业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