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DB 31/T 1468—2024
-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4-04-02
- 法规文号/标准号:DB 31/T 1468—2024
- 施行日期:2024-07-01
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DB 31/T 1468—2024-环安宝@法规宝
5.1一般要求
5.1.1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187的规定。
5.1.2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设备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设施以及安全疏散等应符合GB 50016、GB 55036、GB 55037的规定。
5.1.3新建、改建、扩建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厂房、仓库及罐区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造,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竣工验收。
5.1.4已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厂房、仓库及罐区未经设计或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由具有相应行业设计资质或化工行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查找存在的隐患。工贸企业应根据安全设计诊断报告,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5.1.5工贸企业每三年应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厂房、仓库及罐区进行安全评估。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平面布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安全防控措施、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问题汇总等方面的内容。工贸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
5.2防雷要求
5.2.1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防雷装置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5.2.2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防雷装置应至少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5.3防静电要求
5.3.1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使用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等可能因产生和积聚静电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 12158、GB 50235的规定。
5.3.2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5.3.3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静电危害场所入口处应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5.3.4应制定并实施防静电设施检查计划,确保防静电设施其完好有效。
5.4防爆要求
5.4.1应按GB 50058的规定设置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并按AQ 3009的规定对其开展检查和维护。
5.4.2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或生产场所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5.4.3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可参照GB 50016的规定。
5.4.4涉及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应按GB 15577的规定采取消除或有效控制粉尘爆炸风险的措施。
5.5通风要求
5.5.1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厂房、仓库,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通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 55037的规定。
5.5.2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5.5.3排除或输送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的房间。
5.5.4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并每半年检查、维护一次。
5.6泄漏检测要求
5.6.1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设置相应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6.2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及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GB/T 50493的规定。
5.6.3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及24 h有人值守场所。
5.6.4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每年校准检定,且声光报警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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