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 公布日期:2024-05-10
- 法规文号/标准号:甘应急〔2024〕38号
- 施行日期:2024-05-10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一、审查要点
(一)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填写正确,安全评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准入要求,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存设施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3.建设项目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4.安全评价的范围与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一致,且应当包括依托现有企业的生产、储存条件。安全评价报告无重大缺陷、漏项,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齐全、准确。
5.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一致。
6.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格式符合《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相关要求,报告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封二、总体结论、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页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并用公章对报告进行封页。
7.准确说明编制报告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4)项目合同(委托协议);
(5)项目所在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禁限控”目录;
(6)项目其他相关文件。
(二)安全条件论证
1.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以及建设项目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调查分析全面、准确,对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论证充分。
2.当地的自然条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潮汐、气象等)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充分。
(三)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1.厂址选择、周边场所设施及安全距离、拟建厂址自然条件,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且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平面布置情况(如:功能分区,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道路及出入口等的位置和竖向布置等)全面、详细。
4.总平面布置应当结合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合理性分析,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明确,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5.总平面布置应当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6.总平面布置图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相关图纸有相关人员签字、风玫瑰图或指北针,坐标或间距等应当标注清楚、准确。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
1.主要技术、工艺的来源和装置、设备、设施已确定,详细介绍工艺的主要反应方程式、主要工艺操作参数、工艺流程简图、物料平衡等内容。
2.主要技术、工艺应当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比(工艺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成熟性,工艺操作难易程度,自动化控制水平等),对比结果应当合理可行。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当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并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
3.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特别是主要特种设备应当明确其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数量等情况,并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相匹配。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的自动化控制及紧急停车系统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五)配套和辅助工程
1.配套和辅助工程,如:土建、供排水、供配电、供汽(气)、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等配套和辅助工程的能力、来源等全面、完整,且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的名称、数量(用量)、运输量、储存情况(储存方式、规模、时间)、装卸设施等以及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明确,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依托内容明确且满足要求。
(六)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1.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理化性能指标和相关数据齐全。列表说明闪点、沸点、爆炸极限、密度、火灾危险性类别、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接触限值等主要数据。
2.全面、准确辨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中,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绘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或安全风险分布图,并根据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风险因素情况,提出安全防护和监控设施措施。
3.准确定性、定量分析建设项目的固有危险、有害程度,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风险程度;全面、准确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分析。
4.调查分析与建设项目同样或者同类生产技术、工艺、装置(设施)在生产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案例的后果和原因。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1.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全面,涵盖建设项目的选址,拟选择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拟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和辅助工程,建设项目中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布局,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器材、设备,安全管理对策措施等。
2.对建设项目拟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明确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注册安全工程师配置提出明确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学历或职称提出明确建议等。
3.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八)结论
简要列出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提出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明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在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明确建设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成或实施后能否安全运行。
(九)附图附件
附图、附件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地方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
(2)地理位置图、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中项目周边环境清楚并标注间距;总平面布置图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设计,标明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或坐标),说明设计规范依据,附建(构)筑物一览表(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类别、备注等)。所附图纸需有图签;
(3)选定的安全评价方法简介;
(4)定性、定量分析危险、有害程度的过程;
(5)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6)项目合同(委托协议);
(7)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8)工艺技术来源的证明材料,涉及首次工艺的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论证意见材料。
二、不予通过的具体情形(否决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
1.重要区域、关键设备设施、主要物料和建(构)筑物、主要安全设施、重要的公辅设施、改(扩)建情况等遗漏或描写错误,影响评价结论的。
2.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漏项、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影响评价结论的。
3.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未根据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评价并提出管控措施的;未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或分级出现严重偏差,影响评价结论的。
4.未对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化工产业“禁限控”目录、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等评价建设项目符合性的。
5.建设内容与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规划相关文件不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1.新改扩项目不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准入要求,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选址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要求。
3.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八大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4.建设项目个人风险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要求或社会风险落在尽可能降低区、不可接受区域。
5.建设项目所选用的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如地质条件不稳定的地段、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陷落区、蓄滞洪区、环境敏感区、净空区等。
(三)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1.未明确项目主要工艺技术或技术来源的。
2.采用转让技术不能提供技术转让合同或专利许可的。
3.采用经小试、中试研发技术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5.使用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设备的。
6.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但未开展的。
7.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有关产品生产工艺未进行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8.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的高危工艺企业或硝化工艺企业未使用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新装备、新技术。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企业未使用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新装备、新技术,且未进行论证的。
(四)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1.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业务范围、有效期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1.安全评价报告、试验总结、技术转让报告、工艺包等故意伪造的。
2.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3.伪造、篡改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第三方证明材料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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