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
-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公布日期:2024-06-18
- 法规文号/标准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4年第14号
- 施行日期:2024-06-18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环安宝@法规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检查、公示及公告,并动态管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
(三)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通过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和溯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ldchy.cn)进行在线申报。
第六条《规范条件》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或母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具有企业基本资质文件等材料,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用地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企业排污许可证,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机构产品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主要生产军工、医疗、穿戴式等设备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的企业,对其电池产品的能量密度可不作要求,循环寿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电解液的企业,如电解液中加入了特殊组分,该部分电解液中氟化氢含量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对于规范条件所涉及的相关标准,在标准发布之后正式实施之前,企业可自愿选择标准执行。
第九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规范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30日内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按照(消费型、大动力型、小动力型、储能型)单体电池和电池组、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产品类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统一公示。对勾选申报书中“电动自行车”应用领域的小动力型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将以“小动力型电池〔含电动自行车〕”样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企业代表在查验结果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企业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查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与溯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每月20日前在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与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上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表。根据国家有关锂离子电池编码标准及规则录入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产品编码。
自查报告与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表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公告企业需明确信息填报联系人,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能产量和产品进出口情况等,自查报告还应包括上年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境保护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变更情况等。
第十三条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含经营范围不再涉及已公告的产品类型,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四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已公告企业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已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对不合格的企业,将通告并要求整改。
第十七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未按时报送自查材料和经营情况表;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条件》;
(四)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
(五)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七)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和本办法要求的。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被撤销公告之日起,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受理公告送审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7号)同时废止。
附: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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