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安全 安全防护的实施准则 GB/T 30574-2021
-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1-12-31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T 30574-2021
- 施行日期: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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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急停装置的一般要求
急停装置不是安全防护装置,其实现的急停功能应满足 GB/T16754—2021中第4章的要求。
如果急停装置集成到机器的控制系统中,机器安全相关功能的性能应满足 GB/T16855.1—2018中第5章的要求。
急停装置的类型包括:
———按钮操纵装置;
———拉绳(拉线)操纵装置;
———没有机械防护装置的脚操纵装置;
———杆操纵装置;
———推杆操纵装置。
8.2.2 设计与构造
8.2.2.1 一般要求
急停装置应由单人手动启动,并立即触发停机指令。
急停指令要求如下:
a) 中断所有危险运动模式中的所有其他功能和操作;
b) 尽快切断发生险情的机器致动器的电源,且不应造成其他危险;
c) 如果装置没有闭锁功能,则应有复位功能;
d) 复位时不应重启机器的危险运动;
e) 持续到复位为止。只有在已启动指令的位置才能进行复位。指令复位不应重启机械,但只允许重启。
注1:复位装置能够复位急停装置或拉绳/拉线装置。复位装置通常是一个扭转或拉拽动作。
所有急停装置和急停指令复位之前,应不能重启机器。
应提供连接附加急停装置的预防措施。
急停指令应为0类或1类停止。停机指令类别的选择应依据风险评估确定。
注2:0类停止是通过立即切断机器致动器电源的一种不受控停止;1类停止是使用机器致动器能够完成的,当停止后再切断电源的一种受控停止。
0类或1类停止应通过切断相关电路的操作,并应转换为人控其相关的启动功能。
如果0类或1类停止会导致失控的运动或危险,机器致动器应具有保持或制动功能。
紧急停机指令的接口连接不应对安全防护装置及其电路的安全性能产生不良影响。
机器致动器电力的最终断开应采用按照有关安全标准设计的用于安全相关功能的机电器件或固态输出装置。
继电器用于完成0类停止功能时,应是非记忆(非闭锁)继电器。
急停致动器应为红色,而且其红色不应取决于致动器的照明。
8.2.2.2 按钮型急停装置
按钮型急停装置应是自锁式,且具有直接开启操作功能。
按钮式急停装置应为红色。按钮周围背景和用作急停装置的断开开关致动器应为黄色。
按钮操作装置的致动器应是掌型或蘑菇头型,当按下时应引起紧急停机。
急停装置不应是平的或膜式开关或基于触摸屏(HMI)或平板显示器上的软件应用的图标。
8.2.2.3 拉绳或拉线式急停装置
拉绳或拉线式急停装置应:
———提供驱动后需要手动复位的闭锁功能;
———具有直接开启操作;
———检测拉绳或拉线的松弛状态或是否存在断裂危险;
———具有对任何方向的力作出反应的能力。
注1:红色是拉绳或拉线式急停装置的致动器的颜色。
注2:红色是拉绳或拉线以及识别拉绳或拉线的任何标志或标识的颜色。
8.2.2.4 脚踏式急停装置
脚踏式急停装置应是自锁式,且具有直接开启操作功能。
脚踏式急停装置的致动器应为红色。
致动器不应有机械防护装置,并应在按下时引起紧急停机。
脚踏装置的底座应是防滑的或永久安装的。
用作急停装置的脚踏式装置致动器的周围背景宜为黄色。
注:红/黄组合颜色是紧急停机和紧急关闭装置的专用色。
8.2.2.5 杆式操作急停装置
杆式操作急停装置应具有直接开启操作功能。
杆式操作急停装置的驱动器应为红色。
8.2.2.6 推杆操作急停装置
推杆操作急停装置,应是自锁式,且有直接开启操作功能。
推杆操作急停装置的驱动器应为红色。
推杆的致动器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驱动过程中不应出现弯曲、偏转和断裂等现象,并应满足预期使用要求。
如果使用限位开关,开关的机械连杆或致动器应是柱塞或键控杆臂,并应将其安置在主动工作模式下。有关本质安全设计方面的考虑见 GB/T15706—2012中6.2。
8.2.3 安装、操作和维护
8.2.3.1 一般要求
急停装置不应用于替代本质安全防护措施。
急停装置应是可持续操作的、明确可辨、清晰可见且易接近的。
急停装置的致动器(包括拉绳/拉线装置的绳或线、脚踏式装置、杆操作装置的致动器)的颜色应为红色。
按钮周围背景和用作急停装置的断开开关致动器的颜色应为黄色。
急停装置应安置在每个具有过程控制的操作人员易于接近的位置,以及经风险评估需要紧急停机的其他位置。
急停装置应不设防护措施。如果有必要对急停装置的无意操作进行防护,宜采取不妨碍对致动器有意操作的其他防护措施。
对于能断开电缆或无线操作的操作者控制工位的设计不应使急停装置被误认为是激活的,或不具有急停装置。
应根据风险评估确定的适当的时间间隔,但周期不宜超过一年,对急停装置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进行测试或检验。
8.2.3.2 按钮式急停装置
按钮式紧急停机操作的安装应确保其畅通无阻,且可以用手掌驱动。宜防止障碍物落在或留在装置上或其后面,阻碍驱动。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装置的物理设计、安装、培训、标牌等。
8.2.3.3 绳索或拉线式急停装置
绳索或拉线式急停装置应:
a) 有刚性的安装点,包括支撑点;
b) 易触及且在其驱动长度上可见;
c) 不通过导管或其他管道走绳/线;
d) 将开关或绳/线的锚点牢固安装在能够承受绳索恒定张力的表面上;
e) 安装后能够对风险评估确定的任何方向的力作出反应(不适用于主绳、线向下拉);
f) 尽量减少摩擦力和方向变化;
g) 遵循制造商的建议操作完成下列各项:
1) 最大绳长;
2) 绳/线支架的定位;
3) 张力调整方法的类型(如弹簧和螺丝扣);
4) 绳/线的类型和设计;
h) 提供绳/线的恒定张力。
不宜使用没有机械制动、限制行程且连接在绳/线上的重物,或人员的拉力可以拉动的重物,以避免提供不可靠的驱动。
在锚点使用重物或弹簧时,需要注意限制拉力和行程。
8.2.3.4 脚踏式急停装置
脚踏式急停装置应:
a) 易接近且是可见的;
b) 采用下列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绊倒风险:
1) 保护或固定电缆;
2) 位于人员活动或通行区域之外;
3) 色彩与环境有较大的对比度;
4) 安装在行走面以上。
8.2.3.5 杆式操作急停装置
对于杆式操作急停装置:
a) 应易接近且是可见的;
b) 如果没有黄色背景,应明确标识;
c) 如果没有闭锁功能,则应具有复位功能,而且复位装置应位于与杆式操作急停装置相同的
位置。
8.2.3.6 推杆式急停装置
对于推杆式急停装置:
a) 应易接近且是可见的;
b) 应确定启动方向;
c) 其本身不应产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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