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4-11-05
- 法规文号/标准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5号
- 施行日期:2025-01-01
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组织对吸毒人员开展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帮扶救助,实施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措施,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促使和帮助其戒除毒瘾。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组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网格员、戒毒人员家庭成员、志愿者等力量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市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前,可以提出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意愿。现居住地具备接收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意愿依法作出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吸毒成瘾人员被依法责令强制隔离戒毒的,在强制隔离戒毒结束前三十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是否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的建议。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社区康复执行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建立出所衔接制度,通报前款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戒毒表现、戒断反应、健康状况等情况。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协助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心理治疗、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前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或者戒毒医疗机构等接受戒毒治疗。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愿戒毒管理办法。市、区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自愿戒毒工作的组织指导,推动有关部门支持自愿戒毒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登记后,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戒毒人员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市、区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场所的建设。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场所或者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辟专门区域,配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设备和安保、医务人员,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但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严重精神障碍、严重残疾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吸毒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
支持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合作,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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