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公布日期:2025-01-07
- 法规文号/标准号:冀应急〔2025〕2号
- 施行日期:2025-01-07
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县级以 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第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的要求,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确保个人风险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 要求,社会风险可接受。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严禁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
新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属 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 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十条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 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当 按照《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42300)的相关要 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按照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开展 设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 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原则 上不得将建设项目拆分委托给两个及以上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 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 则》《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导则》等有关要求。安全评 价报告的总体结论应当严谨、明确,结论不明确、附带有前置条件的“符合”结论或结论为“基本符合”的不应视为严谨、明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 向相 应的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经 向相关部门核实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 规划相关文件情形的建设项目除外);
(四) 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 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的, 即时告知 企业不予受理;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责范围的,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相应的审批机关申请;
(三)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建设单位 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告知或 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受理其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应当书面告 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审批 部门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和要点》,组织专 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审批部门应 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 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审批 部门根据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或者不予通 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 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 2 年。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 通过:
(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 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 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 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来源不明的,或者不符合有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 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的;
(七)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八) 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规模与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不一致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 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七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变更建设地址,或者总图的主要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 化的;
(三) 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含中间产品、副产 品)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 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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