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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公布日期:2025-01-07
  • 法规文号/标准号:冀应急〔2025〕2号
  • 施行日期:2025-01-07

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 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 用状态。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 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和安 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试生产(使 用)(以下简称试生产)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安全检 查报告, 明确建设项目具备或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 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 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方案应当包括 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 一)建设项目所有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储存设施、 安全设施及附件等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变更情况;

        (二)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的工程范围及其 资质符合情况;

        (三) 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特种设备(含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表、安全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 警等装置、设施、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情况;

        (四) 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 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五) 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和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六) 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

        (七) 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

        (八) 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 以 及整改落实情况;

        (九) 投料试车方案;

        (十) 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十一)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十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三) 人力资源配置符合性情况;

        (十四)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 全规程的制定、修订情况;

        (十五) 试生产起止日期。

        第三十二条  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试生产(使用)条件确认程序和要点》,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 案进行论证,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作出建设项目试生产 方案是否可行、试生产条件是否具备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试生产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并经建设单位主要负 责人审批,建设单位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具备试生产条件后, 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 同时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开车前安全审查,对 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 30  日,且不超 过 1  年。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不少 于 3 个月。

        项目试生产期限届满后仍不具备安全设施竣工条件的,建设 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 专家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再次试生产前,应当重新编制试 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制定试生产方案,并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二 条的规定重新组织试生产方案论证和试生产条件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