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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30-1-31)

  • 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4-12-31
  • 法规文号/标准号:川市监规发〔2024〕13号
  • 施行日期:2025-02-01

四川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30-1-31)-环安宝@法规宝

        第七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以及与经营业务有关的经营许可或备案等身份资质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八条  住所地在本省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住所地在本省外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终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严格执行入网审查制度,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或者备案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进行审查,如实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档案,记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等信息,确保入网信息真实有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当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信息变更请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和更新公示工作。

        第十二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责任以及双方其他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抽查,规范和监督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并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上的餐饮服务行为及信息进行动态监测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未经许可或者未备案从事经营的;

        (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五)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六)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七)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记录网络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五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并将投诉处理、违法违规等信息记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档案。

        第十六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发生食品安全纠纷时应当及时调解,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赔偿因食品安全问题所导致的消费者损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追偿。

        第十七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依法依规在信息查询、交易数据提取、停止交易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信息。

        第十八条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联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工作,公示公开食品操作加工过程、餐饮环境卫生状况等,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