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车厢型餐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30-1-31)
- 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4-12-31
- 法规文号/标准号:川市监规发〔2024〕13号
- 施行日期:2025-02-01
四川省车厢型餐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30-1-31)-环安宝@法规宝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车厢型餐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车厢型餐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厢型餐车是指以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含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为载体、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和时段内提供餐饮服务的车辆。
第三条 从事车厢型餐车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车厢型餐车;
(四)有统一的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制作的设备设施及流程;
(五)有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以及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加工、餐车停放清洗、垃圾分类管理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从事车厢型餐车经营活动应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自制饮品制售。不得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以及冷食类食品中冷加工糕点和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禁止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
第五条 从事车厢型餐车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车厢型餐车布点位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厢型餐车经营主体(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证明材料;
(二)车厢型餐车经营信息登记表,包括餐车布点位置、经营时间、经营项目和品种、从业人员信息和健康证明、餐车制售区照片等;
(三)车厢型餐车车辆登记注册证明、驾驶人员身份证明及餐车外观照片等。
车厢型餐车布点位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备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车厢型餐车发放《车厢型餐车经营公示卡》。
车厢型餐车改造、报废及布点位置、经营项目、餐车车辆登记等发生变化,车厢型餐车经营主体应在变化前十五日内向布点位所在地备案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变更《车厢型餐车经营公示卡》信息。
第六条 车厢型餐车经营主体由于自身原因退出经营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内向布点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交回相应点位《车厢型餐车经营公示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点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收回《车厢型餐车经营公示卡》:
(一)车厢型餐车经营主体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车厢型餐车经营公示卡》的;
(二)转让、涂改、出借、出租、套用《车厢型餐车经营公示卡》的;
(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查处的。
第七条 车厢型餐车经营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厢型餐车经营主体应当是《车厢型餐车经营公示卡》上写明的经营主体;
(二)车厢型餐车应按照备案的布点位置、经营时间、经营项目及食品品种从事经营活动;
(三)车厢型餐车应悬挂《车厢型餐车经营公示卡》;
(四)车厢型餐车经营主体应对车厢型餐车进行统一外观设计,从业人员统一工作服;
(五)车厢型餐车的经营品种、车辆停放、餐厨垃圾处理、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六)车厢型餐车经营主体应确保车厢型餐车专车专用;
(七)车厢型餐车食品加工、分装、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八)车厢型餐车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九)车厢型餐车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八条 车厢型餐车布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厢型餐车的布点位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小区、商务区、市场、医院、车站、工厂、城市绿道、市政公园等经相关管理部门允许的区域;
(二)车厢型餐车布点场所周边环境清洁,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
第九条 运载车辆及餐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或由具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合格车辆;
(二)符合所在地机动车现行排放标准要求;
(三)驾驶区与加工售卖区有效隔离;
(四)有独立的净水存储、污水排放等系统,及必要的消防设备;
(五)配备垃圾分类存储区;
(六)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七)餐车应有企业自编号,自编号需在车体上能清晰识别。
第十条 食品加工场所及设备设施要求:
(一)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根据经营需求配备冷冻(冷藏)、冷(热)加工保温、清洗消毒、饮用水过滤消毒、洗手消毒及加工场所通风降温等设备设施;
(二)车厢结构应采用耐用材料建造,易于清洁消毒和维护,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等建筑围护结构设置应能避免有害生物侵入和栖息;
(三)墙壁和天花板无裂缝、无破损、无霉斑、无积垢、无有害生物隐匿。涂覆或装修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透水、易清洁;
(四)地面应平整、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
(五)车厢门(窗)应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或可开(闭)车窗应设置易拆洗、不易生锈的防蝇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关闭;
(六)排水设施应保持通畅,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且便于清洁维护;
(七)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防止有害生物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地面、食品接触面。
第十一条 车厢型餐车食品加工制作用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规定。
(一)食品加工制作用水的管道系统应引自生活饮用水主管道,与其他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管道分离;
(二)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车厢型餐车使用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环保标准要求。
(一)应设置专用包装物储存设施,设施应结构密封且易于清洁;
(二)使用一次性容器和餐饮具的,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成的容器和餐饮具,应采用可降解材料制成的容器和餐饮具。
第十三条 车厢型餐车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配送,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
(二)运输前应对运输车辆和容器进行消毒清洁,运输过程中应做好防尘防水等措施,食品与非食品、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隔。食品包装应完整、清洁,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三)运输食品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冷冻冷藏或保温等设施,保证运输时冷冻冷藏温度;
(四)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运输食品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混用。
第十四条 车厢型餐车监督管理要求:
(一)车厢型餐车经营主体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车厢型餐车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记录备案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约谈等信用信息;
(二)车厢型餐车布点位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车厢型餐车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车厢型餐车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
(三)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区域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做好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处理结果反馈等工作,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结果通报等制度。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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