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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4修正)
- 制定机关: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4修正)
- 公布日期:2024-12-23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4-12-23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4修正)-环安宝@法规宝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具有经营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具有经营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条例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场所。本条例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等物流经营场所。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七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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