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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4-12-10
- 法规文号/标准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 施行日期:2025-01-01
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和科普宣传栏目,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规章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九条 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灾情收集、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四十条 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农户自愿参加、保费合理分担的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气象指数保险等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
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保气象灾害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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