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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 制定机关: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1-11-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 施行日期:2012-05-01
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十九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可以就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四)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和劳动定额标准;
(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本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工资集体协商还应当参考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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