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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25-01-17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5-01-17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内容一般包括应急预案编制依据、编制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预案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由应急管理部门对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的合规性、体例的规范性、要素的完整性和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性进行审查后,由编制单位将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连同其他送审材料报送本级政府审批,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或其部门审批,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市、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和基层组织会议审议决定,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市、区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

    (二)市、区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县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六)镇(街道)应急预案报区县政府备案,径送区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镇(街道)备案。

    (七)中央企业集团、省属企业集团驻西安市的所属单位、权属企业,市属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总体(综合)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八)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急预案备案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单位受理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及时核对备案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备案内容包括:应急预案名称及类别、报送单位、相关资料明细、报送备案时间、联系人及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行业、领域)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