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光明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2-9)
- 制定机关: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5-01-20
- 法规文号/标准号:深光府规〔2025〕2号
- 施行日期:2025-02-10
关于印发《光明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2-9)-环安宝@法规宝
第二十三条 区住建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备案,对其安全状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每季度一轮全覆盖,并建立监督检查台账。
(二)压实燃气经营企业供气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入户安检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三)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定期对涉燃气管道第三方工地“6 个 100%"(即 100% 签署地下管线保护协议、100% 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100% 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100% 配备管线工程师、100% 实施《动土令》制度、100% 做好作业技术交底)等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台账。
(四)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综合演练,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演练。
(五)组织或参与燃气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路面执法检查行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等资质进行核查,查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运营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瓶装燃气质量及燃气气瓶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根据上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配合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根据上级方案开展燃气具流通领域专项检查,加强对流通领域相关产品的检查,督促销售燃气灶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三)对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等特种设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的检测、管养、维护。
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燃气市场管理,对辖区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分支机构每月开展一轮安全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台账。
(二)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流动销售瓶装燃气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或扣押用于违法经营的燃气气瓶及气体、运输工具及设施和相关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辖区动土施工作业行为实行常态化检查,核查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第三方工地《动土作业确认表》签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送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四)对辖区内燃气用户(含居民、非居民用户)安全用气状况开展日常巡查。其中,居民用户每月检查不少于 10 户,非居民用户(餐饮企业、建筑工地食堂、工厂食堂等)每半年一轮全覆盖,建立监督检查台账。
(五)负责餐饮等非居民用户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为的执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从业人员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等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可调节减压阀等隐患整改和正确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消防救援部门将燃气安全纳入基层消防治理体系,定期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燃气场站消防条件督导检查;定期对餐饮企业消防安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强餐饮企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第二十九条 区教育、应急、卫健、市监、文体、民政、交通、水务、城管、机关事务中心、工务署等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本领域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和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区住建、商务等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保障安全投入,配齐专业技术队伍,强化专业力量,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应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燃气管道纳入设施设备日常巡查范围,建立巡查台账,并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畅通的燃气管道保护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未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动土作业确认表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活动时,应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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