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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 保障法》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7-09-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07-09-27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 保障法》实施办法-环安宝@法规宝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妇女组织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投诉,妇女组织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有

权要求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诉讼费用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属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

(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无生育能力妇女的;

(三)拒绝妇女按照本办法或者有关户籍管理规定落户的;

(四)虐待家庭中的女性成员或者雇(聘)用的女性员工的;

(五)侵害妇女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五条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者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