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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5-2-16)
-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25-02-17
- 法规文号/标准号:闽建〔2025〕9号
- 施行日期:2025-02-17
关于印发《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5-2-16)-环安宝@法规宝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原则上按试卷满分的60%划定。
第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在省住建厅网站上公布,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省级考试机构申请成绩复查。成绩复查只限于答卷卷面分数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复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十八条 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滚动管理期内通过所有应试科目的合格人员,在省住建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各设区市住建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对上述人员报名承诺证明事项的投诉举报,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考试机构。
第十九条 滚动管理期内通过所有应试科目的合格人员应接受资格核查,并按考试机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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