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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25-02-08
  • 法规文号/标准号:辽人社规〔2025〕1号
  • 施行日期:2025-01-01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在工伤职工康复期间,要在诊断时准确区分工伤伤情与非工伤伤情,按照国家工伤康复服务规范和医疗卫生常规,对“入院诊断、康复治疗、费用结算"三个阶段工伤伤情和非工伤伤情票据进行分割,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十九条 工伤康复费用结算,按《辽宁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转省外康复或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外省(市)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需在事故地进行系统康复治疗的,按《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已由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可采用工伤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跨险种结算的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