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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1-14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5-07-01

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地下管线与道路统筹建设工作机制。

        道路主管部门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意见。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建设需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需求,并征求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因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依法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除外。

        第十八条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穿跨或者涉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绿地、文物保护单位、人防和军事设施、市政设施以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严格控制道路挖掘。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道路挖掘许可信息沟通机制。

        鼓励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

        第二十条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管位核查监理。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轨道交通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建设。

        地下管线工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与道路、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为地下管线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燃气、热力、电力等重要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派遣人员到场指导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技术交底应当予以记录,并交由管线权属单位存档。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影响既有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相应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辨识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中需要拆除既有地下管线、容器的,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其权属、用途和状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需要电焊、气焊(割)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中损坏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发现不明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采取相应措施并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线敷设相关规定和标准,在地下管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管线标识。

        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应当同步布设示踪线、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竣工验收资料。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工程档案,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管线工程项目移交给管线权属单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二十八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制定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道路主管部门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道路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制定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升级计划,对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不符合标准的老旧地下管线有序进行改造升级。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升级的指导和监督,并督促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开展或者配合相关单位开展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升级工作。

        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设计使用年限和运行状态,对老旧地下管线进行改造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