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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5-02-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鲁政字〔2025〕32号
  • 施行日期:2025-04-01

关于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第十二条 市、县级政府应当全面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组织开展清理整治,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管,开展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探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三条 各级要横向联动、资源整合、协同推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与饮用水有关的水利工程建设,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渔业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一)标志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并保持状态完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道路、航道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二)隔离防护。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要求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第十五条 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手段,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监督检查和清理整治。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应责令停止,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的,应依法依规处置;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将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水源地取水口,不得向保护区内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或存在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生活污水应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至保护区外排放;居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他环境问题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清理整治。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所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及河流(湖泊、水库)管理机构,整合现有饮用水水质及其他相关监测监控资源,合理布局监测监控站网,推进监测监控工作现代化、信息化,实现有关部门、公共供水单位的信息数据共享。

        第十八条 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预警体系,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并及时更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市、县级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台账,按照“一源一档”原则,形成包含水源水质状况、规范化建设情况等基础信息,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等内容的工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