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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2-28)

  • 制定机关: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公布日期:2025-02-21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5-03-01

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2-28)-环安宝@法规宝

        为指导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广东省发展改 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在《应急 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通知》基 础上,结合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的 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补充)》。《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补充)》 的适用说明遵照《应急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补充)》 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广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 监〔2014〕59 号)同时废止。

 

        附件:《裁量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