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公布日期:2025-03-17
- 法规文号/标准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2号
- 施行日期:2025-06-01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 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3月17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 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 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 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 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 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 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 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 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 国有资产监 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 支付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 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 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 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 与方式。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 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 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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