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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DB31∕T 1564—2025

  •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5-03-26
  • 法规文号/标准号:DB31∕T 1564—2025
  • 施行日期:2025-07-01

企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DB31∕T 1564—2025-环安宝@法规宝

8.1 存放场所和限量要求

8.1.1 实验室应设置专门区域用于暂存危险化学品。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设置专用储存室(气瓶间、试剂间)用于暂存危险化学品。存放危险化学品时,应采用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柜。

8.1.2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可暂存在试剂间内:

a) 除爆炸品外,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大于 200 L 或 200 kg 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b) 除气体外,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大于 500 L 或 500 kg 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8.1.3 实验室气瓶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可暂存在气瓶间内:

a) 可燃、助燃气体气瓶的几何总容积不大于 0.24 m 3(相当于 40 L 的气瓶 6 瓶)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b) 非可燃无毒气体气瓶的几何总容积不大于 0.4 m 3(相当于 40 L 的气瓶 10 瓶)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8.1.4 实验室单个楼层或单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所有试剂间、气瓶间的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大于 8.1.2 条、8.1.3 条规定的总量。实验室所在建筑内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应超过 2 t,且不应超过 GB 18218 判定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的 60 %。

8.1.5 除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以外,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 1 L/m2或 1 kg/m2,且不应大于 100 L 或 100 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 0.5 L/m2或 0.5 kg/m2,且不应大于 50 L 或 50 kg。实验室内的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应存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 30 min的危险化学品柜内。

8.1.6 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试剂的最大包装不应超过 25 L 或 25 kg。其中,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试剂的单一包装不宜超过 5 L 或 5 kg。

8.1.7 存放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气瓶间、试剂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靠外墙设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4 h 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

b) 采用符合环境特征的防爆电气设备;

c) 其金属门、金属窗等进行等电位接地;

d) 其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e) 其地面平整、耐磨、防滑,不设地沟、暗道;

f) 其地面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采取防静电措施。

8.1.8 需要低温存放的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防爆型冰箱或防爆型冰柜内。 腐蚀性化学品应存放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危险化学品柜或容器中。 爆炸性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应分别单独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柜中。

8.1.9 可能散发可燃、有毒气体或蒸气的气瓶间、试剂间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 6 次,应急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 12 次。并应在气瓶间、试剂间门口外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应急通风紧急按钮。其他气瓶间、试剂间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 3 次。

8.1.10 存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试剂间,其技术防范措施应符合 GA 1002、GA 1511 的要求。

8.2 危险化学品柜存放要求

8.2.1 危险化学品柜应放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周边 1 m 范围内不应放置杂物。

8.2.2 危险化学品柜应有明显标识,标明柜内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责任人等信息。柜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品名分类摆放。

8.2.3 危险化学品柜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遵循“固体在上液体在下、小包装在上大包装在下”的原则,不准许禁忌物混放。

8.2.4 危险化学品柜内存放的液体危险化学品应采用防泄漏托盘、接液盘等措施,以防止液体泄漏后流散。防泄漏托盘、接液盘的材质应与所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相容。防泄漏托盘、接液盘的容积不应小于盘内容器的总容量的 10 %,且不小于单个最大容器容量的 110 %。

8.2.5 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柜宜设 24 h 通风设施并接入废气处理设施,气体、蒸气密度比空气重的危险化学品柜,其进风口应设在上方,排风口应设在下方。

8.2.6 存放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柜体应装有静电接地装置,并张贴静电接地标识,静电接地应符合 GB 12158 的要求。

8.3 其他存放要求

8.3.1 危险化学品存放区域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内堆积其他可燃物品。危险化学品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识。

8.3.2 危险化学品进出存放区域时,应查验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包装、安全标签等情况。定时对危险化学品存放区域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并记录,确保温湿度满足危险化学品存放要求。

8.3.3 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选择分区、分柜、分层、分托盘、分类的一种或几种组合方式存放,其包装容器应完整,禁忌物不应混存混放。

8.3.4 气瓶应分类、分区存放,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气瓶应分室存放。气瓶的分类应符合 GB/T 16163、TSG 23 的要求。

8.3.5 气瓶存放场所应设空瓶区、满瓶区,并有明显标识。气瓶存放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倾倒措施,瓶帽应完整。

8.3.6 非必要不应更换危险化学品的内外包装,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存放区域内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改装。分装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粘贴标签,不准许使用通常用于盛装饮料及生活用品的容器盛放危险化学品。

8.3.7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签应保持完好,脱落或损坏的应经确认后及时补上。对于无法确认的危险化学品,应经过专业辨识,按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

8.3.8 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应存在泄漏、锈蚀和损坏等情况,封口应严密,摆放应安全、牢固、整齐、合理。

8.3.9 对于长期存放可能产生危险杂质或者容易自反应的危险化学品应随用随购、按需购买,未使用完毕的应设置开瓶后有效期,及时处置,不应超期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