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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5修订)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3-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 施行日期:2025-05-01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5修订)-环安宝@法规宝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时,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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