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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5修订)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3-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 施行日期:2025-05-01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5修订)-环安宝@法规宝

    第五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一)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共享电池运营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未定期开展充电设施的专业性检查和维护保养的;

    (二)从事快递、外卖等配送服务的单位未建立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教育培训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民用建筑内单位和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廊、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国家规定禁止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的;

    (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的;

    (三)将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电梯轿厢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的;

    (三)未设置消防车通道、未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数量不足的。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