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5修订)
-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5-03-27
- 法规文号/标准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 施行日期:2025-05-01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5修订)-环安宝@法规宝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或者产品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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