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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3-27)

  •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公布日期:2025-03-18
  • 法规文号/标准号:深建规〔2025〕3号
  • 施行日期:2025-03-28

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3-27)-环安宝@法规宝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业务,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和频率。

    第八条 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周边环境开展现状调查,并将调查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现状调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深基坑工程周边的建(构)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

    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调查范围根据开挖深度、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情况确定,一般应当自深基坑工程顶边线起向外延伸 3 倍深基坑工程深度或者 3 倍降水深度的距离,对于存在岩溶强发育区、深厚砂层或者淤泥层的深基坑工程,应当适当扩大调查范围。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施工方案,结合周边环境的现状调查资料,委托专业机构对深基坑工程调查范围内的房屋建筑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出具安全影响评估报告。

    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结构体系及损伤调查,测量倾斜、差异沉降、裂缝等初始值,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及相关建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具体内容,组织设计、施工单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 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现场人工探明燃气设施具体位置,制定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 5 人。建设单位组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考虑支护体系结构选型、基坑开挖及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等安全因素。

    临时支护结构必须进入相邻土地、建(构)筑物地下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或者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的,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邻土地、建(构)筑物物权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者燃气管道运营单位同意,并对该部分支护结构采取回收措施。

    施工过程中涉及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设计方案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变更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将勘察、设计成果(包括设计变更)上传至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施工现场使用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与管理系统中的勘察、设计文件一致。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向周边相关单位和业主公示工程的概况、范围、工期及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针对周边相关单位和业主的意见,进行解释沟通,优化完善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相关措施。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开挖前和开挖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或者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观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单位或者业主。

    深基坑工程施工或者降水可能损害周边环境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高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安全储备,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造成周边环境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责任单位与受损方进行协商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联合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深基坑工程及周边设施的安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人,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的险情时,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对于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渣土,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与施工单位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当深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时,建设单位还应当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和工程监测专家对监测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 3 人。

    当深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分析原因,由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意见;当深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达到控制值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和岩土工程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当深基坑工程周边地面沉降超控制值且出现变形开裂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孔洞探测,并依据探测结果采取预防地面塌陷措施。

    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成,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岩土工程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安全评估结论,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必要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深基坑工程安全隐患。

    深基坑工程在长期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测单位进行巡查、监测,且不得降低设计要求的巡查和监测频率;停工后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现状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