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取 消
{{favoriteInfo.title}} 新建分类 取 消 确 定 取 消 确 定
关键字:

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3-27)

  •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公布日期:2025-03-18
  • 法规文号/标准号:深建规〔2025〕3号
  • 施行日期:2025-03-28

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3-27)-环安宝@法规宝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测方案等,针对深基坑工程重要部位、重要施工环节,制定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当明确旁站监理部位和施工环节。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巡视或者旁站,并形成记录。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支护桩(墙)和截水帷幕施工、土方分层开挖、锚杆(索)抗拔检测、坑内外排水、坑边堆载、拆撑换撑等。

    第三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测等有关单位进行开挖条件验收。开挖条件应当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齐全有效;专项施工方案齐全有效;监测方案通过审查确认,已完成埋设监测点和测量初始值;已施工的支护结构检测合格;地表截排水系统完成等。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及监测方案进行审查,核对各项施工数据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并严格按照监督方案实施;协助监测单位保护监测设施,并监督监测数据上传及报警闭合处理情况。

    施工单位监测数据与第三方监测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组织各有关单位研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监测数据差异。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实行旁站监理,严格检查施工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签发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全过程进行跟踪,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各有关单位的信息化施工进行协调,及时向相关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施工信息。施工信息的报送,一般实行周报,出现险情时实行快报和日报。

    第四十条 当深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时,监理单位应当下发暂停施工的通知,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安全复核。当深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达到控制值,或者出现漏水、流沙、管涌等险情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协助建设单位召开专家会议,及时按专家意见和设计单位的要求责令施工单位采取卸载、回填反压、加固等措施;情况严重时,应当依法依规采取应急措施,撤离人员。

    第四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开挖完毕,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参加中间验收的各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安全状况、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一致性、成品保护和使用要求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未通过的,不得进行后续的桩基或者承台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