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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3-27)
-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公布日期:2025-03-18
- 法规文号/标准号:深建规〔2025〕3号
- 施行日期:2025-03-28
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3-27)-环安宝@法规宝
第四十二条 监测单位不得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测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深基坑特点和周边环境现状制定监测方案,配备工程测量和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监测方案应当经过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确认。
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监测项目、监测点和基准点布置、监测仪器校准日期及频率、监测频率、监测方法、监测精度、监测结果分析和监测信息反馈等。
监测项目应当齐全,监测范围应当覆盖深基坑工程开挖所有影响面,监测点布置科学合理、数量足够,监测频率满足要求,监测精度满足规范要求,监测数据真实全面,监测结果及时反馈。鼓励监测单位应用 BIM 技术加强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从深基坑工程施工开始,至深基坑工程回填后结束。当遇到雨天或者实测变形接近预警值时,应当增加监测频率。
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成,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暴露期间的监测方案。
第四十五条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监测数据表、典型测点的时间-监测值变形曲线图和监测结果分析。
监测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将监测信息上传深圳市基坑和边坡工程监测预警平台,及时上传监测数据,并向相关单位提供与预警平台数据一致的监测报告。同时,监测单位还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最新监测结果,一般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告,异常情况或者超预警值时应当立即报告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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