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 DB11∕T 1191.2—2025
-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5-04-01
- 法规文号/标准号:DB11∕T 1191.2—2025
- 施行日期:2025-07-01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 DB11∕T 1191.2—2025-环安宝@法规宝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11/T 1191《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的第2部分。DB11/T 1191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工业企业;
——第 2 部分:普通高等学校;
——第 3 部分:科研机构。
本文件代替DB11/T 1191.2—2018《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与DB11/T 1191.2—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普通高等学校的适用范围(见第 1 章);
——增加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增加了“二级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等术语和定义(见 3.1、3.3);
——增加了实验室明确与危险化学品相关人员安全管理职责的要求(见 4.2.2);
——增加了项目或实验安全培训、风险评估与安全告知的要求(见 4.3.5);
——增加了实验室安全信息告知、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公示的基本要求(见 4.5);
——增加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设施管理通用要求(见 5.1);
——增加了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气瓶间安全设施管理要求(见 5.2);
——更改了实验区与学习、办公、休息区设置的要求(见 5.3.1,2018 年版 7.3);
——增加了实验区设置视频监控装置、重要实验场所设置应急照明的要求(见 5.3.5、5.3.8);
——增加了实验室设置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气瓶的安全设施管理要求(见 5.3.9);
——增加了危险化学品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储存及限量管理要求(见 6.1、6.2、6.3);
——增加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装置、设备管理要求(见 7.1);
——更改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试剂使用、存放管理要求(见 7.3,2018 年版 9.5、9.6、10.4);
——更改了实验室气瓶和气体的使用、存放管理要求(见 7.4,2018 年版 9.6、10.1、10.3);
——增加了实验运行管理要求(见 7.5);
——更改了危险化学品废弃管理要求(见 8.1、8.2、8.3,2018 年版 11.2、11.2、11.4);
——更改了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要求(见资料性附录 A,2018 年版资料性附录 A);
——增加了参考文献(见参考文献)。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北京市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建村、王宁、李赫楠、任绍梅、苏希鹏、孙谞、李庆杰、王胜男、隋红宾、张杰、郝山山、闫静。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 年首次发布为 DB11/T 1191.2—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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