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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8-4-30)
-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5-04-03
- 法规文号/标准号:东府规〔2025〕3号
- 施行日期:2025-05-01
东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8-4-30)-环安宝@法规宝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提升消防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城市道路配建,且与市政供水系统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
第四条 普通公路配建的消火栓参照市政消火栓的标准执行。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
第五条 各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职责,确保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政消火栓相关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等情况的评估和定期抽查工作,依法对火灾事故救援中市政消火栓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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