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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

  • 制定机关: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5-04-01
  • 法规文号/标准号: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
  • 施行日期:2025-05-01

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一条 为了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规范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救助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抢险救灾与应急处置、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救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事件。

    第三条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科学防治,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强化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类自然灾害。

    第四条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体制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及相关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督、考核本级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防汛抗旱减灾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县消防安全指挥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指挥部等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联合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与防灾减灾救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防灾减灾救灾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

    自治县人民政府推动设立县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基金,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抢险救灾、灾害救助与灾后恢复重建等事项。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等主管部门(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有关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并会同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综合减灾社区建设,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应急演练,接收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收集上报灾情,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紧急避险和疏散逃生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防灾减灾、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学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避险自救能力。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干部调休、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等制度措施,保护干部身心健康,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公民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投诉举报快速回应机制,公布投诉举报范围和方式,及时办理投诉举报事项。

    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税收优惠、人身保险、业务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促进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