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5修订)
-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4-02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5-05-01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5修订)-环安宝@法规宝
(1994年10月22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4年12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和停车场、隔离带等;桥梁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内的排(补)水管道、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收水井、雨水蓄水池、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等;
(三)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内的防洪堤坝、泄洪渠、河道、防洪墙、防潮堤岸、排涝泵站、排洪道;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防洪设施用地、水文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河道、广场等纳入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园林、轨道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市政工程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市政工程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市政工程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设施,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注重工程经济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实行保修制度。
第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管养并重、逐步提高的原则。
第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
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中收取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污水处理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预算评估机制,确保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的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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