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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5修订)
-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4-02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5-05-01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5修订)-环安宝@法规宝
第三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出现故障或者损坏时,及时抢修,恢复照明。亮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线路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共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种植树木和设置标志牌、书报亭、岗亭、站亭等设施,与城市照明设施的间距应当符合安全距离标准,不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的有效功能。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二)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
(三)改变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确需从事前款(一)、(二)、(三)项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具体程序由当地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在其指导下及时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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