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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4-02
- 法规文号/标准号: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 施行日期:2025-05-01
长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三十五条 经公共交通经营者同意,在公共交通工具、场站范围内举办或者实施可能引发客流规模聚集、影响公共交通运营治安管理秩序的活动或者行为,公共交通经营者未采取处置措施,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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