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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2-28)

  • 制定机关: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公布日期:2025-02-28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5-03-01

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2-28)-环安宝@法规宝

        第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 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 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等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或者安全设施竣工后投入生 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安全评价机构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和专家,参照《金属冶炼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指引(试行)》(附件5),对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制作《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表》(样式见附件6)形成书面报告,并对验收工作组织过程和 验收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建立档案备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 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 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 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 ;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 资格的 ;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 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