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5-25)
- 制定机关: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5-04-25
- 法规文号/标准号:济国动办发〔2025〕16号
- 施行日期:2025-05-26
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5-25)-环安宝@法规宝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结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包括对单建人防工程实施的全面监督,对结建防空地下室、兼顾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
全面监督,是指对涉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的全面质量监督。
防护专项监督,是指对涉及工程防护结构、人防防护(化)设备设施(包括孔口防护设施、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等)安装质量、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实施的专业监督。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和有关机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检测等),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 上一节: {{previousInfo.title}} 没有了
- 下一节: {{nextInfo.title}}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