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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5-05-29
  • 法规文号/标准号: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 施行日期:2025-06-18

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揭阳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练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水生态环境监测、生态流量联合调度、防洪排涝、水利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航道规划建设以及巡河检查等重大事项,协商解决练江流域协同保护重大问题,合力推进练江流域的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练江流域水功能区划、综合治理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时,应当书面征求揭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意见,实现相关规划目标协调统一和措施相互衔接。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揭阳市人民政府协同开展练江流域生态保护,统筹推进练江流域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治理以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运营,加大对练江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监管和防治力度,加强河道清漂保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动重污染企业集中入园生产,共同做好练江流域跨区域影响的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揭阳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协同调度机制,统筹兼顾上下游水生态保护目标达成,强化闸控河流水量科学管控,加强练江干流过水能力和下泄流量管理,实现练江流域水质、水量、水生态协同。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揭阳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互享机制,实现水环境质量、突发水污染事件、自然灾害、行政执法等信息的及时、全面、有效共享。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揭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练江流域保护行政执法协作,协商统一执法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并及时通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揭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健全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实行水生态环境风险联合预防预警,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联动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通报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跨界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协同预防和控制污染。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揭阳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练江流域治理成效协同展示机制,推动两市宣传展示工作的互联互动和互鉴互促,全面、完整展示练江流域协同治理成效,引导形成珍爱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同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