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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峡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6-12)
- 制定机关: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5-13
- 法规文号/标准号:潍峡管字〔2025〕3号
- 施行日期:2025-06-12
关于印发《峡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6-12)-环安宝@法规宝
第三十三条 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拆除建(构)筑物、建设工程弃料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四条 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及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第三十五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筑垃圾污染周边环境。
第三十六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消除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扬尘、噪声等污染。
第三十七条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生产的资源化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有关规定认定后标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统一标识。
对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资源化利用产品,应当纳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同等条件下,在规划设计、招标采购中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资源化利用生产建筑材料条件的建筑垃圾,应当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企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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