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及配套评价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布日期:2025-05-06
- 法规文号/标准号:闽建〔2025〕12号
- 施行日期:2025-05-06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及配套评价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环安宝@法规宝
根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监理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工程监理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与方式
(一)评价内容
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表1)。
(二)评价信息采集方式
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
工程监理企业上一年度的监理业务收入,省内企业由评价实施单位统一调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评价系统;省外企业由企业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如实申报其上一年度在闽监理收入,并提供监理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审核后生效;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汇总数据不一致的,以上一年度银行进账单汇总数据为准。按照监理企业收入计取得分,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收入按0元计取。
工程监理企业对上报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上报的监理业务收入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指标予以严肃处理。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工程监理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表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3.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1)省级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在作出文书之日起3个月内采集评价。开展集中行政处罚的地区,由同级工程监理行业主管部门跟踪处罚情况,并将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评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司法机关、其他监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符合评价标准的,工程监理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报,并上传《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相关文书后,由省监理协会负责审核评价。对工程监理企业按时主动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减半扣分执行;在文书印发之日起两年内,一经发现工程监理企业未按时申报的,由省监理协会直接采集并按规定的扣分值执行。
三、信息审核管理
(一)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主动申报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符合评价指标要求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
(二)采集的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生效的信用信息有效期按评价指标的规定执行。
四、计分规则
企业通常行为的起评分为60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按实际每日动态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得分为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
五、异议处理
(一)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书面方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评价采集的依据文书内容不属于信用评价异议范围,对于文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对文书异议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
(二)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将异议事项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经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处理意见涉及需调整信用信息的,评价实施单位在评价系统中予以变更,写明变更理由并上传书面处理意见。
六、其他规定
(一)各评价实施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可通过评价系统“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二)本评价标准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与工程监理相关,所涉及的工程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工程监理企业,除纳入信用评价外,符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要求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另行纳入“黑名单”管理。
附表:1.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
2.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附表1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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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 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评价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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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评分 |
60分 |
1.1起评分 |
1.1.1企业参与企业通常行为的起评分为 60分 |
系统自动 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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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 信息 |
满分 (10分) |
2.1监理收入 |
2.1.1监理业务收入:X(万元) 得分Y=10*X/2500(Ymax=10) 按照企业监理收入计取得分,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收入按0元计取。 |
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 |
1.省内企业由评价实施单位统一调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评价系统,评价实施单位对监理收入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存在虚假的,以核实后的数据为准;省外企业由企业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如实申报其上一年度在闽监理收入,并提供监理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资料, 由评价实施单位审核后生效;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汇总数据不一致的,以上一年度银行进账单汇总数据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至次年数据更新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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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 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评价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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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良好信用信息 |
不设加分限值 |
3.1工程质量类奖项 |
3.1.1企业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以下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 (1)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1项目得10分; (2)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1项目得10分; (3)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不含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每1项目得10分; (4)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每1项目得5分。 |
企业如实申报,由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 |
1.有关证明材料: (1)生效的公布文件; (2)该项目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工程基本信息截图;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4)联合体协议(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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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企业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 “闽江杯”奖项的,每项得5分;获得“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的每项得2分,满分10分;同一企业在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类“闽江杯”或优质专业工程奖只加一次。 |
1.以生效的公布文件为准;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以公布文件中注明的监理单位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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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企业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不含专业工程),且工程达到“闽江杯”评选范围要求的规模,每项加1分(企业在一个设区市取得市级优质工程加分不超过5分,全省满分10分)。 |
企业如实申报,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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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 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评价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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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良好信用信息 |
满分 (5分) |
3.2科技进步 |
3.2.1企业作为完成单位获得以下科学技术进步奖: (2)每项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总分4分; (3)每项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总分3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存在多家完成单位的,第一完成单位以总分*50%计取,其他完成单位每家得分以总分*50%/(N-1)。 注:1.上述N为完成单位总数量。 |
企业如实申报,由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 |
1.以国务院或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获奖名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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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 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评价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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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良好信用信息 |
满分 (20分) |
3.3通报表扬 |
3.3.1企业参加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被评定为A级的,每1项目得2分,满分4分。 |
企业如实申报,由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 |
1.以生效的公布文件为准;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以公布文件中注明的监理单位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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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企业参与抢险救灾、援建或抗疫活动的: (1)受到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每一次得5分; (2)受到设区市委、市政府或省住建厅通报表扬,每一次得2分。 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
1.以生效的有文号的公布文件为准,公布文件应是主动公开,在网上可查的。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2年。 3.企业因抢险救灾活动受到表扬的,申请时,应当提供参与的现场图片、影像材料、新闻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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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企业开展工程监理活动中受到省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一次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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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 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评价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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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良信用信息 |
不设扣分限值 |
4.1市场交易类处罚信息 |
4.1.1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1次扣20分。 |
1.省级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采集评价。开展集中行政处罚的地区,由同级工程监理行业主管部门跟踪处罚情况,并将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评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司法机关、其他监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主动申报,由省监理协会负责审核评价。 |
1.以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不起诉决定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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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企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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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 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评价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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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良信用信息 |
不设扣分限值 |
4.1市场交易类处罚信息 |
4.1.3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招投标投诉。1次扣10分。 |
1.省级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采集评价。开展集中行政处罚的地区,由同级工程监理行业主管部门跟踪处罚情况,并将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评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司法机关、其他监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主动申报,由省监理协会负责审核评价。 |
1.以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不起诉决定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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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1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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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中标人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次扣10分。 |
1.以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不起诉决定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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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项目管理类处罚信息 |
4.2.1发生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1次扣100分。 |
由省住建厅实施评价 |
1.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报告有提到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相关问题或责任的,属负有监理责任。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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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1次扣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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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1次扣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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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1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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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发生事故,但事故调查报告未明确监理责任(或无责任)的,1次扣5分;非生产安全事故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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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 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评价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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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良信用信息 |
不设扣分限值 |
4.2项目管理类处罚信息 |
4.2.6企业参加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评定为C级的,每1项目扣1分;被评定为D级的,每1项目扣2分。 |
企业主动申报,由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 |
1. 以生效的公布文件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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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 |
4.3.1在住建主管部门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中,企业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在标注期间扣20分。 |
系统自动采集评价 |
待系统功能完善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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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次扣20分。 |
1.省级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采集评价。开展集中行政处罚的地区,由同级工程监理行业主管部门跟踪处罚情况,并将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评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司法机关、其他监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主动申报,由省监理协会负责审核评价。 |
1. 以行政处罚(处理)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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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1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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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企业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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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申报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的,依据建设主管部门送达给个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1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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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 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评价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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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良信用信息 |
不设扣分限值 |
4.3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 |
4.3.6企业在补录或完善工程业绩信息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协助他人在补录或完善工程业绩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1次扣10分。 |
1.省级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采集评价。开展集中行政处罚的地区,由同级工程监理行业主管部门跟踪处罚情况,并将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评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司法机关、其他监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主动申报,由省监理协会负责审核评价。 |
1. 以行政处罚(处理)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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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或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信用分的,每发生1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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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的,1次扣40分。 |
1.以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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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企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案件调查或处理的,1次扣20分。 |
1.以相关文书为准。 2.有效期截至企业配合为止(不少于1个月且不超过1年,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文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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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企业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每1次扣5分。 |
1.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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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受省住建厅负面信息披露,每1次扣2分。 |
1.以负面信息披露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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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 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评价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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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良信用信息 |
不设扣分限值 |
4.3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 |
4.3.12企业因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被统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一次扣20分。 |
企业主动申报,由省监理协会负责审核评价。 |
1.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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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并真实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年度报表每次扣1分,月报表(连续三个月未按规定上报)每起扣0.2分。 |
由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 |
1.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的数据和监理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资料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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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与工程监理相关,所涉的工程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良好信用信息工程项目由多个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完成监理工作的,按联合体成员数量平均分配得分; 3.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按实际每日动态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得分为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 4.各子项目计分按四舍五入保留三位有效小数,总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有效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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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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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信息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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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信息类别 |
□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的不良信息 □司法机关作出的不良信息 □其他监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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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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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的发布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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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 附件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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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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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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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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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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