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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6-04
  • 法规文号/标准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 施行日期:2025-08-01

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环安宝@法规宝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盗用或者转供公共供水的,由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供水单位不按规定运营的,由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供水单位不按规定运营的,由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供水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