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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2025修正)
- 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5-06-03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5-06-03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2025修正)-环安宝@法规宝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级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保护区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一经划定不得调整。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边界建设护栏围网或者生态隔离设施,并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有条件的一级保护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移动前款规定的隔离防护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或者建设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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