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5修正)
- 制定机关: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6-30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5-06-30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5修正)-环安宝@法规宝
第三十四条 对城市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和设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统筹兼顾、人车分流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确保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的通行安全顺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 开辟和调整公共交通工具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公路时申请开设路口的,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并经规划建设部门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上申请开设路口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规划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已建成使用的公路上申请开设路口的,应当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规划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施工的,施工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停车场进行合理规划与建设。在口岸、商业中心、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等区域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开设经营性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延长使用期限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十九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设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划定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可以收取停车费,收取的停车费应当用于公共停车场、道路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
(一)故意破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上设置路障、停车泊位、广告、指路牌等;
(三)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已建成使用的道路上开设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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