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5修正)
- 制定机关: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7-07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施行日期:2025-07-07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5修正)-环安宝@法规宝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规定的重点监控单位及公众聚集场所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检验、检测等记录以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的,可以采取紧急封停措施,封停期限至事故隐患消除为止。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限期改正;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或者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报告由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批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聘任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协助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及检验、检测结论实施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监督抽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十一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探索创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等工作体制、机制。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年度重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标准,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
(一)属于重点监控单位的;
(二)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
(三)发生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引导其他使用单位接受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具体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和信用信息系统,记录检验、检测、监督抽查、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和违法违规、行政处罚、事故等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对信用记录良好、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累积记分制度。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按照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实施分类监管;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单位暂停受理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业务,对个人暂扣作业人员证,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通过网站、报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其有关信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累积记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五十六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安全技术委员会。安全技术委员会主要由行业专家组成,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社会人士列席有关专题会议。
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不低于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基本要求的补充建议,可以对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预防措施。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纳安全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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