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7-30
- 法规文号/标准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 施行日期:2025-09-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环安宝@法规宝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遵循监督法规定的原则,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代表作用,运用代表家站、基层联系点,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扩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工作,推进人大监督数字化应用,推动数据互联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督效能。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期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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