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25修订)
- 制定机关: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9-23
- 法规文号/标准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 施行日期:2025-11-01
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25修订)-环安宝@法规宝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重要输电通道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要输电通道安全管理联合防控及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新建电力设施项目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选址情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架空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并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线路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在地下电缆沿线或者水底电缆入水(出水)处附近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所在位置和埋设深度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的指导要求,在下列地点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标明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规定: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其所有、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抢修故障、处理因遭受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减少因故障、事故停电造成的损失。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电力设施安全保障能力;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好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发生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事件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或者阻碍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检修、消除隐患以及故障抢修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风力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场、换流站、开关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坏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禁止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区域内堆放易爆物。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区域内露天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垃圾、矿渣、易燃物的,应当采取覆盖遮挡等安全措施,并及时清理。
禁止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等空中漂移物。
禁止向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排水排洪渠道上倾倒残土、垃圾等杂物,阻塞沟道。在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周围挖掘沟渠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导线、杆塔及其他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各种线路,安装广播喇叭;
(五)利用杆塔、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及其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禁止移动、损坏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不得擅自占用地下电缆通道。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从事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砌物体,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供电安全的物品;
(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
(三)垂钓;
(四)烧窑、烧荒、焚烧秸秆或者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等;
(五)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六)设置大型广告牌;
(七)悬置气球等漂移物;
(八)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二)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砂。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闯入电力调度场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相关设备与标志物。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发电、输变电、电力调度信息通信系统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占用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电力管理部门书面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应当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从事下列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升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电厂、变电站、风力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场、换流站上空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放飞、滑翔伞或者翼装飞行等活动。因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测绘等作业需要进行相关活动的,应当通知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遵守其告知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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