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5修订)
-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5-09-25
- 法规文号/标准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七十二号)
- 施行日期:2026-01-01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5修订)-环安宝@法规宝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推进移风易俗,引导公众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担家务劳动、照顾家庭生活。
第四十九条 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师等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方面的作用。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和配合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健全完善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机制,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力度,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第五十一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受害妇女或者加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求助,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单位应当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受害妇女提供协助报案以及其他形式的帮助。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对告诫书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查访监督。
第五十二条 申请离婚登记期间、离婚诉讼期间以及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离婚后女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男方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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